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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申请A类企业,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容附后)中规定的条件。条件符合的企业向海关申请时,需向海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内容附后)中规定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七条内容: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第七条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时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海关两年内不受理对其实施A类管理的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应随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企业年审合格证明;
(三)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查表》;
(五)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申请A类企业的资料
1、 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2、 2、企业年审合格证明。
3、 3、企业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4、 4、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查表》。
5、 5、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A类企业相比较B类企业,有哪些方面的优越性?
1)可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
2)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3)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4)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于取样化验;
5)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6)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备注:
1、注:已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5号规定将第六条A类管理企业评审标准中原“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调整为“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以下两种违规行为,可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一)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并不涉及海关税收的,不受罚款数额的限制;
(二)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或者涉及海关税收,但海关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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