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办公室:
为贯彻执行《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规范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现将《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并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加强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联系电话:6840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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